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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 EB – 5 签证

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可有权获得永久居留权。”由此,美国投资移民 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计划应运而生。美国政府每年给予该移民计划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配给政府指定投资区域(目标就业区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以促进该类地区的经济发展。

为有效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投资移民计划法案”。由此,申请人在政府指定区域投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投资金额仅为一般地区的50%,即50万美元,投资期限5年,5年之后返还本金。申请人无需参与投资的实际运营,投资资金可由区域中心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

目前,EB-5类型项目共计27个,如费城、宾州等,其中有近半的项目已经登陆中国。

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程序

1、 资深顾问为申请人免费评估;

2、 建立移民申请委托代理关系;

3、 选择投资方案并签署投资协议;

4、 申请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5、 资深顾问协助申请人准备完整的申请文件;

6、 移民律师出具律师信;

7、 移民律师代表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至美国移民局;

8、 美国移民局发出核准通知书;

9、 美国移民局将申请文件送至美国国家签证中心;

10、资深顾问协助申请人补交所需签证申请文件;

11、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将文件送到美国驻华使领馆;

12、美国驻华使领馆发出面谈通知与体检通知;

13、申请人接受移民律师的面谈辅导;

14、申请人通过面谈,获得签证;

15、离境服务。

第一优先职业类EB-1(Employment First Preference)

以下三个小类为优先工作人员:

1. 具有特别能力者(person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和体育领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能力的人。其具有公认的杰出成就并享有全国或世界性声誉。如果移民美国,只要继续从事其专业工作,无需事先找到美国雇主,但条件是其工作将会实质性地有益于美国。具体地讲,具有特别能力者必须是那些在上述各领域中有重大发明、突破或杰出成就的人,并因其成就获得其国家甚至世界公认同时获得有关重大奖励,比如诺贝尔奖或其他举世公认的成就奖,

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 and Researchers)。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是指在某一学术研究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其成就也必须为国际所公认并获得过重大学术奖,进入美国的目的也是在某一研究机构或大学继续从事其原有的研究工作。不过,这一类别的人士要申请移民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而且该雇主机构必须在研究中曾经取得过重大成就并雇有其他全日制研究人员。

3.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and Managers)。

跨国公司派驻美国的行政主管和经理也被归入“优先工作人员”类。不过,同前两个小类不同的是,这一类别涉及到若干对公司和个人的规定。

第一优先职业类每年获得的签证配额为4万个,同时也是在申请移民时在整个职业移民类中唯一免除申请永久性劳工证的类别。这一类别由于对申请人的要求高,普通人很难达到标准,故其签证配额历年来使用不完。

美国EB-2职业技术移民简介

第二优先职业类EB-2(Employment Second Preference),共分为两个小类:

一是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Advanced Degree Prefessionals)。

一是指专业人员,即从事那些至少需要经过高等专业教育或具有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够从事之专业性工作的人。从事典型的专业性工作一般包括律师、会计师、医生、工程师、化学家等等,“高等学位”是指学院或大学学士学位以上之学位(即不低于硕士学位)或同等专业水平,也就是说,一个人从事专业性工作仅有两年,但具有硕士学位,即符合这一类别,或者一个只具有学士学位,从事其专业性工作超过五年,也符合这一类别。不过,这种学位或相当的专业水平是以美国的学位或美国专门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水平为准。

二是指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persons of Exceptional Ability)。

这一分类仅指在科学、艺术和商业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同前述第一优先类中的具有特别才能者相比,这一分类不仅领域范围更小,同时在所取得的成就上也更低,在名声上一般也最多具备全国性声誉。属于这一类别的外国人,其也可能属于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但并非必须如此,其可能具有高等学位但不一定从事专业性工作,或从事专业性工作而不一定具有高等学位,但要符合这一类别,该人士至少具有超过普通人的才能并有杰出的成就。此外,该人士所具有的杰出能力及其取得的杰出成就,将有益于美国的经济、文化或教育,符合这一类别的人,在中请移民时无需申请永久性劳工证,也可以豁免工作提供,这就是通常讲的“国家利益豁免”类。

第二优先职业类每年获得的签证配额也是4万个。这一职业类别中的第(1)类,即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是许多人申请移民的主要途径,以这一类别申请移民,虽然必须首先申请永久性劳工证,但因其在要求上低于第一优先类,在申请劳工证时又比第三优先类更为容易,因而成为具有专业知识和高等学位的外国人首先考虑的移民途径。就配额而言,虽然申请人不少,但这一类别除了本身的4万配额,每年第一优先类别有大量使用不完的配额也移交下来,因此每年的配额基本上够用,即使等候也不用很长时间。

第三优先职业类EB-3(Employment Third Preferences)

第三优先职业类共分为没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三个小类。

1. 没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Workers Without Advanced Degree)。

在本小类中,“专业人员”一词同第二优先类中第(1)类所指相同,在法律上,“专业人员”一向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泛指那些从事需要经过高等专业教育或具备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方能从事之专业性工作的人,但第二优先类中第(1)小类和这一小类只有程度上的区别:前者要求硕士学位以上或者学士学位加上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而后者只要求普通学位,比如只要有学士学位,专业工作经验5年以下也符合要求。

2.技术工人(Skilled Workers)。

指所从事的工作既不是专业性工作,也无需取得学位即能从事之工作。但该工作至少需要2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方能从事,当然,这里只是泛指。如果某项特定的工作,比如印刷机械修理,需要3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才能算技术工人,那申请时也须符合这一寻求,

3. 非枝术工人。

指从事不需要培训或培训时间两年以下之工作的人,当然,具体的工作也许需某种特定的培训或经验,但如不超过两年则属于这一小类。第三优先职业类每年获得的签证配额也是4万个,再加第一和第二类未用完的名额,但这一类中的第3小类的配额单列,每年不得超过1万个。第(1)和第(2)小类一般不用等候配额或等候时间一般不长,但第(3)小类配额等候时间通常超过6年。

美国各类签证简介

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以及他们的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A-3 A-1及A-2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B-1 商务人员(3个月-5年);

B-2 观光人员(3个月-5年);

C-1 过境的外国人;

C-2 过境的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条约商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条约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一般学生;

F-2 一般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代表以及他们的部属及家属;

G-2 其他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G-3 不受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及非会员国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代表、家属;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受雇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 具有杰出成就及能力的临时工作人员;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

H-2B 提供短期非农业劳务的人员;

H-3 受训人员;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国际公司受调派人员;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

R 神职人员;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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